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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第26,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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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要闻

沪苏浙就示范区建设同步立法,“授权管理”成《决定》核心条款

确保长三角示范区总体方案有效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嘉旖)风景秀丽的朱家角古镇,一场具有历史意义的新闻发布会昨天下午在这里举行。在过去的两天时间里,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
      
       示范区建设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同步通过的《决定》是为确保《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有效实施,助力示范区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
      
       在立法环节,两省一市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其中主要条款,确保最终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用三个关键词来形容此次的协同立法——“担当”“法治”“创新”,“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问题共同作出法规性决定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持有相同看法。“大家都觉得这部法规十分必要、及时,在表决时全票通过。”任亦秋认为,《决定》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为今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开展协同立法提供样板、作出示范。
      
       授权管理,这既是新闻发布会上的“高频词”之一,也是《决定》中的核心条款。在不破行政隶属的前提下,示范区怎样先行先试,在重大改革上有创新?
      
       《决定》明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进一步解释,根据此前发布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示范区执委会作为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的联合派出机构,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同时,示范区执委会还可以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应雪云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示范区执委会要充分用好立法、管辖的资源和权力,在创新实践中进一步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以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赢、共享的目标。
      
       “设在省域交界处的示范区既是大事也是难事,我们面临许多没有先例的挑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说,下一步,他们将积极加强统筹协调,将示范区生态基底的“高颜值”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价值”。